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签发人:严书翔
督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机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根据市社工协会《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并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机构任职的所有初级督导和督导助理。
第二章 督导助理的选拔与聘用
第四条 督导助理岗位配备
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有关规定,中心可以为以下几类社工岗位配备督导助理:
1、经政府统一招投标而购买的各批社工岗位;
2、政府资金资助的社工项目;
3、政府资金资助的社区服务中心;
4、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或社工。
第五条 督导助理配备的比例
根据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每7名一线社工岗位可以配备1名督导助理。为兼顾到各服务领域和团队的专业发展需要,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规定名额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拆。机构对督导助理名额进行拆分后,各督导助理所负责社工岗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4个(包含督导助理自身社工岗位)。
第六条 督导助理的任职条件要求
(一)学历及工作资历要求
1、深圳市注册社会工作者;
2、社会工作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半年以上的一线社工实务经验;
3、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一线社工实务经验;
4、已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或以上资格证书。如考试平均分在75分以上,或取得中级社工师及以上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二)能力要求
1、个人特质︰积极乐观、正面看待事物,主动应对、敢于担当,能接纳及平等对待不同的文化与取向;
2、工作素质:具备沟通及说服技巧,懂得如何提升激励团队,主动学习改善,会应急处理,有策划及管理能力,善于配合协调、承担责任,具有社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三)职业操守要求
1、拥党爱国,遵守法律法规;
2、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帮困的助人精神。
(四)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虑因素
1、获得过社会工作相关的奖励、表彰等;
2、得到专业导师、督导的特别推荐,或者得到购买服务单位嘉奖、同事好评,或者得到服务对象的高度评价,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 督导助理的选拔原则
1、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由机构组织运作,协会监督评估,香港/初级督导积极参与三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3、为便于保证督导助理与所负责社工小组工作进度一致,沟通方便,本小组督导助理原则上应在本小组社工内选拔产生,但如若本小组社工上岗时间均未超过半年、实务经验欠缺或能力不足,可由机构同督导商定,做出岗位调整,安排本机构内其他资历更丰者参与选拔,但最终应尽量保证督导助理的岗位与其所负责社工在同一督导小组。
4、参与机构督导助理选拔工作的社工不得作为督导助理候选人参选。
第八条 督导助理选拔工作由机构专业发展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机构督导助理考评小组负责监督,同时接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监督审查和评估。
第九条 督导助理选拔程序
1、名额申请
根据督导助理的岗位需求,向市社工协会提出配备督导助理的名额申请。
2、选拔信息通知与公示
机构将选拔的信息、流程、选拔方式、评分细则等以正式文件下发并在机构网站公示。
3、组织报名
由机构专业发展部接受符合条件的一线社工报名。
4、参加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题目由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出具。笔试由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评卷。面试由机构初级督导及机构管理团队进行个别面试。
5、选拔录用
根据参加考试的社工综合得分,按照总分最高者录用。录用前机构对拟录用人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受理针对拟录用人的意见投诉进行复议和答复,无异议后正式录用,有异议者经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
6、协会审核
机构录用督导助理后按规定将个人简历、学历学位复印件、评分记录等相关资料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备案,并接受协会对被录用人员的审核。
7、公布名单,正式上岗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核无异议后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督导助理名单。同时报市民政局社工处备案审核,然后予以正式公布。督导助理正式上岗后,由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督导助理补贴。
8、评估考核
机构会在评估前3个月制定出本机构的督导助理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提交市社协予以审核并认定。
机构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助理评估工作,并在年终将年度评估结果提交市社协公示。
市社协将各机构评估结果在深圳社会工作网督导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同意各机构评估结果。
第十条 督导助理的工作时间
督导助理的工作时间通常为:一线服务工作不少于3天/周;督导助理工作不超过2天/周,具体根据香港督导或初级督导实际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 督导助理的岗位补贴
督导助理的岗位补贴由市社协按照社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拨付给机构,用于支付社工在督导助理岗位上的交通费、通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机构按照督导助理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即按实际督导人数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督导助理任职人员变更
因督导助理辞职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缺位的,需要进行人员变更,机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规范流程进行重新选拔,选拔结果上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定后进行调整变更。
第三章 初级督导的选拔与聘用
第十三条 初级督导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组织考试进行选拔,机
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督导助理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考试选拔获得任职资格的初级督导,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机构和初级督导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 初级督导获聘后脱离一线工作,回机构办公,负责全职督导工作,接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和机构的双重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初级督导的待遇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确定标准,并将经费拨付给机构,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机构根据资金情况和初级督导的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补发交通和通讯补贴。
第四章 督导功能及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督导的功能包括行政性督导、教育性督导和支持性督导。
第十九条 行政性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1.社会工作者的招募和选择;
2.安置和引导工作人员;
3.工作计划和分配;
4.工作授权、协调和沟通;
5.工作监督、总结和评估;
第二十条 教育性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1.教育有关“服务对象”的特殊知识;
2.教导“社会服务机构”的知识;
3.教导有关“社会问题”的知识;
4.教导有关“工作过程”的知识;
5.教导有关“工作者本身”的知识;
6.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支持性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被督导者适应和处理服务工作中所带来的挫折、不满、失望、焦虑等各种情绪,增强被督导者的自我功能。
2.给予关怀和支持,让被督导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安全感,并愿意尝试新工作。
3.协助被督导者发现工作成效,并能自我欣赏,激发被督导者的工作情绪和士气,并对机构逐渐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
4.给予被督导者从事专业的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其对专业的认同,进而愿意持续投身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章 初级督导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初级督导原则上指导21名一线社工及督导助理(具体人数可根据新老社工和岗位数量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涉及本机构团队以外的成员。鼓励初级督导涉及两个以上社工领域的督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初级督导每周工作时间为全职五天制。按照“机构办公+单独开展工作+社协培训”的方式进行时间分配。
第二十四条 初级督导的具体实务工作量、工作指标由机构根据领域和岗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初级督导对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1.积极参与机构人事制度建设,对团队内督导助理、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等;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辞退等给予专业建议。
2.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代表其所负责的团队,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提升。
3.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在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参与机构年度计划、总结和评估报告的撰写,提供专业反思和总结建议。
4.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
5.积极参与机构服务制度的制定及修善,在服务程序、保密制度、伦理价值等方面给予专业建议。
6.负责机构相关服务领域业务方向的设计、规划,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相关工作程序。
7.每月初需向机构提交工作计划表,每季末需向机构和社协提交相关数据及工作报告。
8.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领域内的其他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制定初级督导、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之间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级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培养督导助理的督导能力,包括指导、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协助其完善个人及其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
2.给予督导助理适当的情绪支持和压力缓解。
3.定期给予督导助理进行个人督导,并做好督导记录上交机构。
4.指导督导助理处理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
5.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工的督导工作,提升其督导、统筹、管理和协调能力。
6.指导督导助理制定本团队年度服务计划,并监督落实。
7.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服务推行等方面的问题,并与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且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8.完成对督导助理工作计划、服务记录、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书的批阅,并作好督导记录。
9.对督导助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10.指导督导助理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七条 初级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负责所带领团队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
2.给予社工业务指导:按照专业督导程序,定期进行社工个人督导、集体督导和现场督导,完成对一线社工工作计划、服务记录、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书的批阅,并作好督导记录。
3.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提升团队社工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4.帮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拓展新的服务项目。
5.帮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协调机构、用人单位、社工、行业协会、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
6.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小组督导、小组培训或小组会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7.指导一线社工处理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
8.代表团队协调与用人单位、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向一线社工提出建议。
9.需要时代表团队出席相关会议并汇报或交流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章 督导助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督导助理原则上指导6名一线社工(具体人数可根据新老社工和岗位数量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督导助理对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1.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月报、服务成效报告、服务记录收集等工作,及时提交给机构及初级督导审核,督促本组社工落实机构和初级督导的有关要求。
2.定期参加机构督导例会,向机构、初级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机构及初级督导,并予以跟进落实。
3.配合机构进行年度评估,整理本团队的服务成效评估报告、团队成员受表彰情况等资料,并及时提交给机构。
4.带领团队进行服务经验总结,开展专业研究,并形成服务成果或专业研究成果。
5.根据一线社工培训和成长的需要,配合机构策划及组织实施有关培训方案。
6.结合机构特点及发展需求,收集整理所在区域有关信息,协助机构策划有关服务项目并参与购买服务投标。
7.参与新入职员工招聘和岗前培训。
第三十条 督导助理对初级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1.在初级督导的指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个人成长方案。
2.在初级督导的指导下,制定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带领小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3.定期向初级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初级督导,并根据初级督导的指导意见进行有关工作调整。
4.在机构及初级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5.协助初级督导开展各类理论、实操技巧和技能的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督导助理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机构情况,适应工作环境,指导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使社工对机构情况、岗位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
2.帮助一线社工提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务操作经验,指导社工填写专业服务记录和各种报表,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3.指导一线社工处理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
4.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支持和压力缓解。
5.在完成督导助理岗位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70%以上的服务量。
6.每月进行至少两次个别或小组督导、小组培训、小组会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7.在初级督导指导下,指导本小组同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进度及成效检视,确保服务的有效开展。
8.协助初级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职业操守,确保一线社工服务的专业性。
9.为一线社工提供或者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并督促一线社工参与各类培训。
第七章 督导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督导助理考核要素及标准。主要从5个维度对督导助理进行绩效考核,即:工作表现、人际关系、动力及态度、专业知识及技能、督导助理能力,共30个考核项,每个考核项分为5个等级,满分为150分。另设有6项加分项,满分10分,加分值计入总评分。前4个维度等同一线社工。第5个维度为督导助理能力考核,加分项计入一线社工部分,即110分+50分。其中,
分值 | ≥130 | ≥115,<130 | ≥85,<115 | <85 |
评定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比例(100%) | 10% | 60% | 30% |
第三十二条 初级督导的考核要素及标准。初级督导在《初级督导各项能力评价》中针对初级督导的8项能力进行文字描述与评价,根据其该项能力给予打分。满分100分。其中,
分值 | ≥90 | ≥80,<90 | ≥60,<80 | <60 |
评定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比例(100%) | 10% | 60% | 30% |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主体
督导助理由初级督导(占40%权重)、机构 (占30%权重)和一线社工(占30%权重)负责考核,暂无初级督导的,采取一线社工评分(占50%权重)和机构评分(占50%权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初级督导由督导助理评分(占50%权重)+机构总干事评分(占50%权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流程
考核过程分为初评、商议、复评三个环节。
督导助理的考核采取由初级督导(占40%权重)+机构评分(占30%权重)+一线社工(占30%权重),三方同时对督导助理进行考核,最后由行政人事部根据权重统计得出督导助理的最终考核成绩;在暂时没有初级督导的特殊情况下,督导助理的考核采取由一线社工评分(占50%权重)和机构评分(占50%权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最后由行政人事部根据权重统计得出督导助理的最终考核成绩,行政人事部将评分结果告知督导助理。如有异议可向机构考核评定小组提出,并重新审核得出最终的考核成绩,上交至行政人事部。
初级督导的考核首先由初级督导依据《初级督导各项能力评价》表格自评,然后交由被督导的督导助理(占50%权重)和机构总干事(占50%权重)进行考核,根据权重统计得分后由行政人事部将评分结果告知初级督导。如有异议可向机构考核评定小组提出,并重新审核得出最终的考核成绩,上交至行政人事部。
机构考核评定小组对考核内容和过程进行审核和监察。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每年7月份及次年1月份内完成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在机构网站上公布。
督导助理考核优秀者奖励1200元 ,考核良好者奖励800元;考核合格者奖励500元;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并整改,2个月后仍无改进表现则解除督导助理职务。
初级督导考核优秀者奖励1500元 ,考核良好者奖励1200元;考核合格者奖励800元;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并整改,2个月后仍无改进表现解除初级督导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2012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