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中级督导选拔办法
(试行)
2016年7月8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适应深圳市未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建立深圳社工督导人才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与《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发等〔2016〕59号)等文件和深圳市民政局的委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原则和选拔与岗位聘用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中级督导,是指通过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本办法简称为市社协)组织的中级督导选拔,在开展社工实务服务的同时,熟练掌握督导实务,对初级督导、督导助理、一线社会工作者及其他需要督导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巧以确保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社会工作者,具有行政功能、教育功能和支持功能,是属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社会工作服务人员。
第二章 岗位配备
第四条 配备范围
(一)市社协负责向以下政府购买的社工岗位配备中级督导:
1.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购买的社工岗位;
2.政府购买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工岗位;
3.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社会工作服务岗位。
(二)未经过以上途径而设立的机构自筹岗位或项目,将不在我市中级督导统一岗位配备范围。
第五条 配备条件
(一)市社协根据会员单位社工服务机构每63名政府购买的在岗社工配备1名中级督导的原则配备中级督导岗位。
(二)计算方式为:中级督导岗位数=本机构在岗社工数÷63,余数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第三章 选拔标准
第六条 执业操守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
(四)致力于从事社会公益服务。
第七条 选拔要求
(一)具备2年及以上市社协选拔的初级督导资质且在深圳有2年以上初级督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二)取得国家中级社工师或以上资质。
(三)在深圳从事社会工作期间,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文章1篇。
(四)历年初级督导工作成效评估中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五)在市区社会工作行业协会3年内无有效投诉。
第八条 优先考虑条件
(一)积极响应行业号召,参与行业组织的应急、援建社工服务;
(二)积极参与行业治理,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三)深圳社工明星讲师团成员;
(四)市社协组织的初级督导工作成效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
(五)获得其他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选拔报名
市社协统一组织,机构报名和初级督导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参选。
第十条 选拔程序
(一)市社协初审
市社协向行业发布中级督导选拔通知,并根据机构和初级督导个人报名情况,结合本办法,对参选材料进行初审。
市社协初审结束后将符合资格的人员资料予以公示,并组织案例(论文)提交。
(二)专家评审
市社协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参选人员的案例(论文)进行书面评审。
(三)专家面试
市社协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参选人员进行面试。
(四)行业公示
市社协根据书面评审和面试成绩加权评分的结果,并结合当年度政府资助中级督导岗位数,确定公示名单。
市社协将拟备案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社协将提交纪律工作委员会予以核查。
(五)督导备案
公示结束后,提交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最终公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中级督导备案名单。
机构自行选拔和聘用的中级督导不纳入市社协统一的中级督导备案,同时不得使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中级督导”的名称,且不享受政府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督导上岗
市社协根据政府资助中级督导资金安排发布中级督导上岗通知,机构安排本机构已备案中级督导上岗并报市社协,市社协公示后正式上岗。
中级督导上岗年限为一年,上岗期满前一个月经评估合格后,继续聘用;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中级督导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本土督导人员职责规定》要求,中级督导工作内容涉及个人实务开展、督导助理及初级督导能力培养、机构行政管理、行业政策建议、行业发展研究等。
第十三条 中级督导的工作职责分为三大类别,一是中级督导特别职责,二是实务督导工作,三是一线社工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督导特别职责
1.每年度参与社工行业组织统筹的1个课题小组,进行课题研究,至少参与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文章1篇。
2.每年度参与社工学院课程,至少完成2个与社工专业相关的课件。
3.每年度开展特殊个案,如疑难个案、本领域内未遇到过的个案、创新性个案3个以上的个案。
4.每年度为行业发展提供4条以上建设性的建议,且建议被行业或主管部门采纳。
(二)实务督导工作
1.每月为所带团队的初级督导提供至少1次个人(面对面)督导,每次督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2.每月为所带团队的督导助理提供1次个人(面对面)督导,每次督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3.每月为初级督导和督导助理提供1次团体/小组督导,每次团体/小组督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三)一线社工服务
一线社工服务包含个案社工服务、小组工作服务、社区发展服务等。每年度中级督导可以根据自己所带领团队的实际情况选择完成以下二项服务指标中的一项。
1.每年度至少独立完成小组2个,小组节数不少于5次。
2.每年度至少组织或参与社区活动2个。
第十四条 积极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推动行业发展。
1.应积极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行业发展专题会议,并参与行业发展报告撰写。
2.应积极响应并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构等组织的行业应急公共服务项目,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五条 中级督导业务工作指标与评估标准由市社协以本办法为基础另行制定。中级督导必须做好工作记录并建立档案,作为督导评估考核资料。
第六章 岗位变更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岗位变更
(一)因机构岗位数发生变化,不符合配备中级督导的,市社协将不向机构发放中级督导资助经费,但保留中级督导备案。
(二)中级督导在深圳市调换机构,中级督导备案予以保留,但需机构有配备中级督导岗位的条件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级督导备案
(一)在专业评估机构的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
(二)不在深圳从事社工的;
(三)因遭到投诉且查实的;
(四)其他违反社工职业操守的。
第十八条 中级督导备案分自然取消和强制撤销,前款第(一)至第(二)项属于自然取消;前款第(三)至(四)项,需由市社协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督导顾问委员会具体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在选拔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永久取消参加市社协组织的本土督导人员选拔资格。
第二十条 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社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理事会授权市社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